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建文
莊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軍官學校間償還公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計算式:2,000元+1,000元=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上開期限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理由。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訴理由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1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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