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蘇文輝 被告 饒奇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審易第27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份(103年度審易第2717號),已於民國104年3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5月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出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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