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易字第507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收受本案判決後,於9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本院於98年3月6日通知被告甲○○應於收受通知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於98年3月9日因未獲會晤本人,送達予有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即其母 吳張寶月 ,此有該通知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自已發生送達之效力,詎被告未於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