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8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881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原告命被告限期起訴後被告
所提起本案訴訟中兩造各自提出相關訴狀及證據完整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唐步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