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叔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傑(原名 許嘉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叔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傑(原名 許嘉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