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賀新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賀新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進行,嗣被告業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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