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慧貞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欄之「 呂慧珍 」,應更正為「呂慧貞」。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後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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