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七七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七七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