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辦理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告 賴嘉靖 被告 蔡阿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辦理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7年3月21日寄存送達,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映如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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