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關係人 劉家仁 關係人鼎泓工程有限公司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廖顏鴻 上列聲請人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劉家仁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9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抵押債權確定日期為138年5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其與關係人鼎泓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相對人於108年5月15日共同簽發面額5,229,600元,到期日為108年10月20日之本票予聲請人,詎屆期提示,尚欠本金4,949,600元及利息等,而本件抵押之不動產雖於108年10月21日移轉與相對人廖顏鴻,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該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到期日為108年10月20日之本票,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09年4月3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6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林市│員林││48││02│50│24.00│100000分之9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6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2│5512│彰化縣員 林市林 │彰化縣員林市員│鋼筋混凝土造16│12層:108.65;合計:10│陽台:13.0│全部│本建物共有部分││││森路215巷11號1│林段48地號│層樓房│8.65│5;花台:2││①員林段5895建││││2樓││││.10││號、持分100000││││││││││分之91、②員林││││││││││段5896建號、持││││││││││分100000分之10││││││││││1、③員林段589││││││││││8建號、持分100││││││││││000分之11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