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803號原告 王寀伊 被告 楊芸菲
住○○市○○區○○路0○00號(即臺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