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2年9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而本院以陳述意見調查表函詢受刑人意見,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有本院112年10月23日112中分慧刑勤112聲2104字第1035號函及送達證書、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37至143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附表:
受刑人賴建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12月07日109年10月18日起至10月2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644號彰化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1962、138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21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判決日期111年08月26日112年05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21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03日112年06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2170號(已執行完畢)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6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