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92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梅枝 及其餘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陳報對被告龔梅枝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2年3月22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㈡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告龔梅枝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此外,本院業已函調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6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異動索引暨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㈢倘被繼承人為 龔見章 ,而其之遺產除有上開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土地1筆及存款,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參,請補正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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