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63號
原 告 梁瓊文
訴訟代理人 梁財明
被 告 王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63號
原 告 梁瓊文
訴訟代理人 梁財明
被 告 王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