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GUZMANBRIMANDAN(即古狄安)選任辯護人簡大易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14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一○六年度審訴字第五九七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GUZMANBRIMANDAN(即古狄安)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97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前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