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九二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共同訴訟代理人楊金順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係由楊金順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簽名於起訴狀,惟未附楊律師之委任狀。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民三庭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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