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2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3254號

原告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陳新鈞

被告 陳進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返還向原告租借如附表所示之設備,如不能返還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蘇炫綺

附表:

編號

品名

廠牌型號

內容物描述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智慧手機派遣軟體

黃冠大車隊

具衛星定位功能計程車派遣專用軟體

1

1萬2,000元

2

出租車頂燈

金華企業

印有皇冠商標之計程車出租燈,白底ABS材質

1

150元

3

車隊商標貼紙

東捷公司

印有皇冠商標之左右車門識別貼紙

2

100元

4

椅背置物袋

豐特企業

插卡印有皇冠商標之椅背置物袋,高54CM×寬48CM,9袋型

1

500元

5

新進隊員教材

皇冠大車隊

印有皇冠商標隊員手冊及注意事項

1

500元

6

合計

1萬3,25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