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3254號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陳新鈞
被告 陳進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返還向原告租借如附表所示之設備,如不能返還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蘇炫綺
附表:
編號
品名
廠牌型號
內容物描述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智慧手機派遣軟體
黃冠大車隊
具衛星定位功能計程車派遣專用軟體
1
1萬2,000元
2
出租車頂燈
金華企業
印有皇冠商標之計程車出租燈,白底ABS材質
1
150元
3
車隊商標貼紙
東捷公司
印有皇冠商標之左右車門識別貼紙
2
100元
4
椅背置物袋
豐特企業
插卡印有皇冠商標之椅背置物袋,高54CM×寬48CM,9袋型
1
500元
5
新進隊員教材
皇冠大車隊
印有皇冠商標隊員手冊及注意事項
1
500元
6
合計
1萬3,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