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5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韋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翰均中山樂方藥局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5萬9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怡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