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陳姿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被告債權讓與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訂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4條,雙方同意由臺灣板橋(即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債權讓與,對於債之同一性不生影響,附隨原債權之實體法及訴訟法上之權利義務,應併同移轉而拘束債權受讓人之原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