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7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喜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