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慶盛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五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鄭慶盛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新臺幣壹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
一、鄭慶盛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禁藥,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反覆實施販賣禁藥之單一集合犯意,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前於臺北市○○區○○街○○○號前騎樓下所擺設攤位販賣、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均屬禁藥,仍於民國九十八年三、四月間某日,以每十顆膠囊為一盒、每盒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販入如附表所示之禁藥,並自該日起於上開騎樓下擺攤,以每十顆膠囊為一盒、每盒一百二十元之價格,販售如附表所示之禁藥予不特定人以牟利。嗣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十三時三十五分許,為警會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鄭慶盛甫販售禁藥所得之一百二十元,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上開事實一之部分,業據被告鄭慶盛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一○○年四月十八日審判筆錄參照),核與證人陳清吉之證述情節相符(偵卷第十二頁至第十四頁參照),並有現場蒐證照片四張、扣案物照片九張附卷可稽(偵卷第二二頁至第二五頁參照),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及一百二十元扣案可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分別檢出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及中藥材成分,均應以藥品管理,且經查均無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藥品許可證,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一○○年一月十日FDA研字第○九九○○五九四九五號函暨檢驗報告書、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署授藥字第一○○○○○○三二三號函在卷可佐(偵卷第四七頁至第五七頁參照),是由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上開被告自白及補強證據,足堪認定被告確有上揭事實一所載之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禁藥」,藥事
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亦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為未經核准而輸入之藥品,且非屬自用之藥品,是屬禁藥。是核被告鄭慶盛所為,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
㈡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性或成癮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從而集合犯之成立,除行為人主觀上須出於一個決意外,該自然意義之複數行為,在時、空上並應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與立法之意旨相符。本件被告於販入如附表所示之禁藥之際,主觀上即係意欲在上開地點擺設攤販,持續將該批禁藥售予不特定人,業據其於本院一○○年四月十八日行準備程序時供承甚詳(本院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則其顯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此販賣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販賣禁藥牟利,該等禁藥因未經衛生主管機關審
核監督管理而予以販售,有危害國民大眾健康之虞,原不宜寬縱,惟念及被告年事已高,且自七十四年起迄今均無刑事犯罪紀錄,素行尚可,犯後亦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衡諸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
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一百二十元,則係被告所有因犯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八十三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藥品名稱│數量│備註│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德國黑螞蟻│叁瓶│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1│├──┼───────┼───┼────────────┼──────────┤│二│雄姿勃勃超強生│壹瓶│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力膠囊│││第四三四號編號2│├──┼───────┼───┼────────────┼──────────┤│三│ 克林頓生 精生│壹瓶│檢出中藥材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3│├──┼───────┼───┼────────────┼──────────┤│四│美國酷哥│壹瓶│檢出中藥材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4│├──┼───────┼───┼────────────┼──────────┤│五│牛寶膠囊│壹瓶│檢出中藥材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5│├──┼───────┼───┼────────────┼──────────┤│六│大老二│壹瓶│檢出中藥材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6│├──┼───────┼───┼────────────┼──────────┤│七│七鞭回春藥膠囊│壹瓶│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7│├──┼───────┼───┼────────────┼──────────┤│八│VLAGRANo.1│壹瓶│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8│├──┼───────┼───┼────────────┼──────────┤│九│生精片│陸包│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9│├──┼───────┼───┼────────────┼──────────┤│十│紅螞蟻精華素│叁包│檢出中藥材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十一│硬9天│貳包│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十二│青綠色包膠囊│肆拾粒│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十三│藍白色膠囊│玖粒│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十四│紅黑色膠囊│貳拾│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伍粒││第四三四號編號│├──┼───────┼───┼────────────┼──────────┤│十五│金色膠囊│叁拾│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貳粒││第四三四號編號│├──┼───────┼───┼────────────┼──────────┤│十六│青綠色膠囊│拾粒│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十七│藍白色膠囊│貳粒│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十八│德邦生物│拾包│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本院一○○年刑保管字││││││第四三四號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