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5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劉兆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裕興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8819建號建物,及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提出正確之債權證明文件(聲請狀附表一所示借款內容,核與證三貸款契約不符,如係誤載,請更正之)。
三、陳報相對人盛裕興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盛裕興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