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1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盛進
陳次雄施清泉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8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盛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佰壹拾貳張沒收之。
陳次雄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佰壹拾貳張、現金新臺幣捌拾伍元均沒收之。
施清泉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佰壹拾貳張、現金新臺幣陸拾伍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等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等三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又被告陳次雄、施清泉前已因賭博罪受罰金之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仍不知悔改,猶再為本件犯行,兼衡被告等三人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四色牌112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
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另現金新臺幣85元、65元,分別係自被告陳次雄、施清泉身上扣得,係渠等供本件犯罪預備所用之物, 業據渠 等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為沒收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婉萍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8452號被告吳盛進男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次雄男7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施清泉男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之2居新北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盛進、陳次雄、施清泉與 黃景春 (黃景春所涉賭博部分,另依職權為不起訴之處分)各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4年1月15日14時許起,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民生公園內之公共場所,使用四色牌以「十胡」方式賭博財物,其玩法為發牌者拿21張牌,其餘參與賭博者每人20張牌,先取得8胡者即可胡牌,並由其餘參與賭博者付新臺幣(下同)10元予胡牌者,先行投降不玩者須付5元予胡牌者,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14時20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四色牌112張,並分別自陳次雄、施清泉、黃景春身上扣得各人預備供賭博所用之資金85元、65元、40元(共計19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盛進、陳次雄、施清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黃景春供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位置圖各1份、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並有上開扣案物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三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盛進、陳次雄、施清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罪嫌。又扣案之四色牌112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而分別自被告陳次雄、施清泉身上扣得各人預備供賭博所用之資金85元、65元, 屬渠 等各自所有而預備供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檢察官郭耿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