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3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光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43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74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光輝犯竊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光輝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之竊盜未遂罪。被告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盜之結果,其犯罪係屬未遂,故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又被告係民國00年0月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於本案行為時已滿80歲,考量其年事已高,且本件犯罪情節尚非甚重,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著手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有竊盜前科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勢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8434號被告劉光輝男8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光輝於民國113年1月20日5時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即統一超商清漢門市內的用餐區,趁鄰座的 涂瀚中 離開座位去上廁所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隨即起身東張西望,探頭朝涂瀚中離去方向查看後,再走到涂瀚中的座位旁,將手伸進涂瀚中放在桌上的手提袋內翻找財物而著手行竊,拿出一個紅色的盒子查看後沒有興趣又放回袋中,故未得手。 嗣涂瀚中 發覺遭竊,隨即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影像,而悉上情。
二、案經涂瀚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光輝之供述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伸手翻動涂瀚中手提袋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竊盜未遂犯行,並辯稱略以:我只是出於好奇,拿出一個盒子看看就放回去云云。2告訴人涂瀚中於警詢中之指述涂瀚中發覺遭竊的過程3監視器影像及擷圖被告行竊過程
二、被告雖然否認有行竊意圖,但從監視器影像來看,告訴人離開座位後,被告隨即起身東張西望,且探頭朝告訴人離去方向查看,應是為了確認四周無人及告訴人是否有走進廁所,然後才伸手到告訴人的手提袋中翻找財物。被告上開舉動,顯然是想要趁人不知時竊取他人財物,足認其主觀上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故意而著手行竊。此外,被告自107年間起,曾因多次行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論罪科刑,有相關簡易判決書列印資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有行竊習慣,亦可佐證本次行竊意圖,故被告所辯不值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嫌。請審酌被告犯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且前因多次行竊遭判刑後仍不知悔改,建請從重量刑,以資懲戒。
四、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竊得告訴人遊戲卡片1張,涉犯竊盜既遂罪嫌部分,從監視器影像來看,被告從告訴人手提袋中拿出紅色盒子後,隨即放回袋中,並無打開盒子翻找內容物的動作,且被告轉身離開時手上並無拿取物品,故應認此部分的犯罪嫌疑不足。然而,此部分犯行若成立,與上開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的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得一併審酌,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檢察官王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