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正芳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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