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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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讓渡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連 林玉花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被告 王春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讓渡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民國74年12月不詳日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讓渡契約關係均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契約所載讓渡標的物即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而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前揭土地於000年0月間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450㎡×公告土地現值60元/㎡=8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彥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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