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異議人 鄭榮忠 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處罰鍰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吊扣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壹年,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更正為「吊扣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壹年,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理由
一、按法院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項「處罰鍰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吊扣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壹年,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語,係屬誤載,應更正為「吊扣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壹年,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