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98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立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立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持有債務人立汶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
國103年6月24日,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23426帳戶,面額新臺幣567000元之支票乙紙(支票號碼HD0000000),於民國103年6月24日起提示後,竟以發票人存款不足理由遭受退票,此有退票理由單為證。
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予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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