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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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告 蔡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俊傑 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6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