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38號聲請人 許碧霞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 律師相對人 高木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許碧霞以其與相對人高木信間離婚等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考,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民國100年8月30日 法扶東榮 字第100017號函所檢附之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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