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 蔡清陽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明安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計算式:150×8,000=1,2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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