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42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30日下午2時28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雅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42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30日下午2時28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