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22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原告與被告順一煤氣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4,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