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23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高明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一七,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