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即被告 游順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游順州現已有固定居所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請求以限制住居替代羈押等詞。
二、經查,聲請人雖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號案件而於民國112年2月25日羈押在案,惟上開案件業於112年3月8日辯論終結,並當庭裁定聲請人應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而停止羈押,此有本院112年3月8日審判筆錄及限制住居具結書在卷可考(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號卷第285至293頁)。是聲請人現已非本院羈押中,其仍執上情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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