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6弄16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2日上午11時15分為警採尿時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87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