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李定煒
李黃錦雲 李高月霞 李健豪 李佳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 律師
江沛錦 律師被告 余齊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0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齊峯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07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定煒復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審理筆錄1份在卷足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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