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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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陳怡儒 法定代理人 陳春揚 被告 楊子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楨森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