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請人 謝夢惠 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相對人 羅錦國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105年度婚字第2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離婚等事件(105年度婚字第27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暨申請人資力審查表、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離婚等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黃文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