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947號
原 告 台中縣東勢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戊○
○○○○○、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