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947號
原   告 台中縣東勢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戊○
  ○○○○○、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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