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626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旭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方少萍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15日送達至上訴人住居所,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弟 蕭名志 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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