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64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賴聲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03月15日起陸續分別
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帳號0000000000、
0000000000,此為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
動電話服務。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積欠電信費及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金,共計40,731元,經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是本案之債
權業已合法移轉原告,惟被告欠款經原告屢次催索,被告均
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等
件影本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