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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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東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625號),本院認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改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謝淑君 告訴被告蔡東龍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淑君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625號被告蔡東龍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東龍於民國104年9月11日下午15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在臺南市佳里區三協里後庄往莊禮里未命名道路由北往南行駛,本應注意駕駛人在未劃設分向線道路行駛時,應依指示靠右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未靠右直行,適對向有謝淑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亦疏未注意減速慢行,閃煞不及,2車不慎發生相撞,致謝淑君其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左側股骨粉碎性骨折等傷害。蔡東龍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嗣於司法警察到場時,主動坦承肇事,願受裁判。
二、案經謝淑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東龍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經核與告訴人謝淑君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現場及車損照片17張等在卷可稽。按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駕駛自小客貨車自應注意上開規定。且依前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本件被告肇事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以致肇事,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其就車禍之發生應有過失至明。另本件車禍經送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被告駕駛自小客貨車,未劃設分向線道路,未靠右行駛,為肇事主因: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狹路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此有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5年4月21日南市交鑑字第1050379490號函及所附鑑定意見書附卷可參,益證被告確有過失。雖本件告訴人疏未注意狹路應減速慢行,與有過失,然仍不能因告訴人之過失,而解免被告之罪責。再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即停留現場,嗣於司法警察到場時,主動坦承肇事,願受裁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官吳俊賢製作之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足稽,合於自首要件,得依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檢察官周欣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秀婷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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