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沈健造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振富 、 沈振貴 、 曾宝巧 、 沈思瑩 、 沈思丞 、 沈子軒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㈡、提出上列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