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雨台
邱煥源共同選任辯護人丁玉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續字第202號)暨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2577、20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雨台、邱煥源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雨台前曾加盟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將高雄市○○區○○○路○○號房屋土地(下稱美術館房地)出租予統一公司(租期自民國100年8月1日起,迄110年7月31日止),並在上址經營「7-11超商美術館分店」(下稱美術館門市)。後因被告周雨台於10
4年5月22日向統一公司申請終止加盟,而與統一公司產生上開房地承租合約糾紛。詎被告周雨台基於強制之犯意,於
104年8月3日14時40分許,在美術館門市內,推倒店內2排貨架,利用該貨架及店外椅子推疊堵住超商大門口阻礙通道,妨害在上開店內之統一公司員工即告訴人 張玉秋 、 廖惠玲 使用該門進出之權利。嗣被告邱煥源於同日19時許,進入上開店內,與被告周雨台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周雨台指示被告邱煥源看住上開店內大門,並在大門上另加裝新鎖予以上鎖,被告周雨台則在旁揚言「不准出、不准進」等語,妨害此時仍在上開屋內之告訴人張玉秋、廖惠玲及告訴人 涂舒涵 3人(下合稱告訴人3人)使用該門進出之權利。因認被告周雨台、邱煥源(下合稱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再被害人之陳述固得為證據資料,然被害人與被告係立於相反立場,其所述被害情形,難免不盡實而有虛偽性之危險;故被害人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尚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尚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另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檢察官認被告2人涉有上開強制罪嫌,無非以:⑴被告2人之供述、⑵告訴人3人之證述、⑶證人即統一公司發展加盟經理 陳兆慶 之證述、⑷監視錄影光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製作之勘驗報告(下稱市刑大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2張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2人均堅詞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被告周雨台辯稱:是告訴人想要侵入我的房子,我的目的是不要他們進來搶我的房子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周雨台以其所營清漢有限公司(下稱清漢公司)名義加盟統一公司而經營美術館門市,於案發當日仍占有使用該房地,卻遭統一公司無預警欲強力進駐接管,所以才推倒貨架、堆疊椅子,並指示被告邱煥源在大門加鎖,乃基於自身管領權所為排除統一公司侵害之行為,告訴人3人係受統一公司指示,根本無權進入該房地,也無使用門市大門進出之權利,被告2人所為不該當強制罪犯行等情,為被告2人辯護。經查:
㈠被告周雨台於104年8月3日14時40分許,在美術館門市內
,推倒店內2排貨架,利用該貨架及店外椅子堆疊堵住超商大門口阻礙通道,當時尚有告訴人張玉秋、廖惠玲2人在店內。嗣於同日19時許,被告邱煥源進入上開店內,依被告周雨台之指示,看管超商大門,並在大門加裝新鎖後予以上鎖,當時則有告訴人3人在店內等情,為被告2人坦承不諱(本院易字卷一第70頁),核與告訴人3人、證人陳兆慶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光碟、市刑大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周雨台於指示被告邱煥源加裝大門新鎖
之際(即當日19時許),在旁揚言「不准出、不准進」云云。惟查,根據上開市刑大報告所載:「8月3日晚上22時4分許統一公司人員在店外向周雨台喊話請讓店內員工下班,周雨台向在店外之統一公司員工表示『不准出、不准進』話語,經從證物三(光碟2)檔名:00000000000000之蒐證影帶所擷取周雨台上述行為照片如下」等情(警二卷第78頁),顯示周雨台上開言語之時間應為當日「22時4分許」,是公訴意旨所認上開時點(當日19時許)即與起訴所憑證據(當日22時4分許)不合,已有疏誤。至於被告周雨台當時有無如市刑大報告所示揚言「不准出、不准進」一節,再經本院就上開監視錄影光碟當庭進行勘驗:
「勘驗標的:告證三、光碟二
勘驗檔案:檔名00000000000000勘驗結果:
1.錄影畫面是從門市外向門市內拍攝,可見周雨台坐在門市門口處,由統一法務人員對門市內周雨台喊話,內容如下:
2.對話內容:統一法務:周先生我們要請他們出來換班。
周雨台:你們要不要出去阿?統一法務:周先生我們要請他們出換班,請問你同不同意,周先生我們要請他們出來換班。
周雨台:…准出不准進(聲音經超商玻璃門之阻隔,較
為小聲,被告此時轉頭對統一法務陳述。至於究竟是告訴人所主張的「不准出不准進」,或是被告所主張的「只准出不准進」,本院勘驗結果認為此處聲音有點模糊,無法辨識確認)。
統一法務:你這樣行為已經違法刑法強制罪的規定喔,我
們再提醒你一次,我們要請他們出來換班,請問你同意嗎?」上開勘驗結果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本院易字卷一第123頁),足見該監視錄影光碟不能證明被告周雨台確有揚言「不准出,不准進」等語,則市刑大報告據以記載被告周雨台所為上開言語部分(警二卷第78頁),即與原始光碟資料不合,不能憑採。辯護人對此辯護以:被告周雨台當時係表示「只准出,不准進」等情,並提出當日錄影光碟(即被證二光碟)為憑。經本院當庭勘驗該錄影光碟結果:
「勘驗標的:被證二光碟。
勘驗檔案:檔名2205勘驗結果:
1.聲音播放結果:周雨台:他們要請你出去阿,他們要請你出去阿,要不要出去你們說一下。
統一法務:周先生我們要請他們出來換班。
周雨台:你們要不要出去阿?統一法務:周先生我們要請他們出換班,你同不同意,周先生我們要請他們出來換班。
周雨台:只准出不准進。
統一法務:你這樣行為已經違法刑法強制罪的規定喔,...(被周雨台的聲音打斷,聽不清楚)。
周雨台:你要不要出去?你要不要出去?統一法務:我們要請他們出來換班,你同意嗎?周雨台:你要不要出去?你要不要出去阿?要不要出去
阿?
2.錄影畫面係周雨台坐在靠近超市門邊椅子上,對店內人員(可見有兩名人員站在門市飲料冰櫃附近)多次稱你們要不要出去阿?此時可聽見統一法務人員呼喊周先生我們要請他們出來換班,對話內容均同上開聲音播放結果。」上開勘驗結果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本院易字卷一第121至122頁),可知被告周雨台當時陳述內容應為「只准出、不准進」等語無訛,是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周雨台揚言「不准出、不准進」一節,核與客觀事證不符,而有違誤。㈢辯護人又辯護以:被告2人行為目的在阻止統一公司相關人
員、機具及設備進入美術館門市,並要求告訴人3人離開店內等情,復自當日錄影光碟(即被證二光碟)整理提出被告周雨台與統一公司人員之對話譯文為憑(對話內容詳如附件)。該譯文內容經告訴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核對無訛(本院易字卷一第119頁),堪信與原始錄影光碟內容相符。而觀諸如附件所示對話內容,可見被告周雨台從當日11時10分許迄於22時50分許期間,除要求統一公司之送貨人員不得搬運貨品進入門市外,更一再對統一公司人員及告訴人3人重申不得進入店內、應離開店內等旨。此情核與:⑴告訴人廖惠玲證稱:「(問:妳剛才說到周雨台堆疊貨架或請邱煥源在前門裝鎖,當天周雨台是不准妳離開美術館門市,還是不准妳從美術館門市的前門離開?)不准從前門離開。(問:所以他只是不要妳從前門出入而已,沒有把妳關在那個房子裡,妳若要離開,可以從其他地方出去?)是的。」(本院易字卷二第19頁反面)、⑵告訴人張玉秋證稱:「(問:周雨台有叫你們趕快離開店裡面嗎?)他有說,但問題我們還在上班」(偵續卷第44頁)、「(問:周雨台無請求妳們離開過?)他有表示過妳們現在可以出去。(問:究竟周雨台是要妳離開,還是不要妳離開?)他要讓我們離開。…(問:他希望妳們離開,但不准妳們使用前門?)對。(問:所以被告一直希望妳們離開,但一直嚴禁妳們使用前門?)是。(問:所以妳們那天從前門還是後門離開?)後門,他開後門讓我們離開。」(本院易字卷二第29頁反面至30頁)、「(問:妳在105年10月25日偵訊中講到,周雨台叫我們趕快離開,但105年4月6日偵訊筆錄與104年11月19日調查筆錄,妳講到當時妳有跟周雨台說要離開,但周雨台不肯,究竟妳當時有無告訴周雨台妳要離開了,但周雨台不肯?)對,他就說如果要出去請從後門」(本院易字卷二第33頁);⑶告訴人 涂舒涵證 稱:「(問:於發生爭執中,店內何人將門關起?該人有無請妳出去店門外?)前加盟主,我不清楚他的姓名。他有請我們出去店外,但因為我在上班所以無法出去。」(警卷一第11頁反面)、「他(按指周雨台)是希望我們出去,可是我們想說我們在上班,在裡面等候。(問:所以他從頭到尾都希望妳們出去?)對,但我們是在裡面等上班。」(本院易字卷二第25頁);⑷證人即現場處理員警 李宏德 證稱:我到場時美術館店內有4個女員工,店內已經沒有什麼設備,被告周雨台把前門打開讓我進去,外面統一公司的代表說他們員工受困在裡面,我站在門口對店內女員工問她們要不要出去,她們在那裡動也不動,沒有要出去的意思,被告周雨台沒有阻止她們出去,只有說警察來了,妳們要出去趕快出去等語(偵卷第115頁及反面);⑸市刑大報告記載:「邱煥源受周雨台指示進入到超商內看住大門口,統一公司員工涂舒涵、廖惠玲二人於104年8月3日18時59分 許趨前 向邱煥源表示 涂女 身體感到不適,請求打開超商前面大門讓涂女先行離開,邱煥源表示前面的大門不能打開,只能走後門,要不然就是等周雨台上完廁所回來再處理」等情(他卷第49頁)相合,辯護人上揭辯護意旨堪信屬實。
準此,被告周雨台以貨架及椅子堵住超商大門、指示被告邱煥源加裝大門新鎖等行為,目的在阻止統一公司派員進駐美術館門市,復要求告訴人3人應離開門市,並未拘束告訴人
3人在店內等情,足以認定。㈣公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本案行為係妨害告訴人3人「使用大
門進出之權利」,惟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其成立要件。所謂「妨害人行使權利」,須以被害人先有合法正當之權利為其前提要件,若被害人無此權利,自無妨害其行使權利可言,而不成立本罪(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424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強制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意思實現或意思決定之自由,屬於開放性構成要件的犯罪類型(或有稱概括性之構成要件),構成要件該當後,不產生當然「推定」違法性之效果,仍須再正面地審查違法性是否具備,亦即以手段目的關係為標準審查加害人之行為是否為社會倫理之價值判斷上可責難,方能論以加害人強制罪罪責。是被告2人所為,縱令告訴人3人無法任意使用該大門進出、也使統一公司人員無法進駐美術館門市,惟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強制罪責,則應以告訴人3人確有使用該大門進出之「權利」為前提:
1.被告周雨台原以其所營應普有限公司(下稱應普公司)名義加盟統一公司,先在他址經營統一超商美術館店(加盟期間自93年至103年),後改以清漢公司名義承受該加盟合約,並由應普公司於100年7月1日簽訂租約將名下美術館房地出租予統一公司後(租期自100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再將原門市於100年7月18日遷移至該美術館房地而經營本案美術館門市,復於103年以清漢公司名義與統一公司再度簽訂加盟合約(加盟期間自103年至113年)續在上址經營。嗣被告周雨台於104年5、6月間,以清漢公司及應普公司名義,發函統一公司主張欲終止清漢公司之加盟合約及應普公司之租賃契約;統一公司則發函清漢公司主張其違約而終止加盟合約,並請求應於104年7月31日返還美術館門市之占有等情,有93年1月30日特許經營契約書、
100年7月1日不動產租賃契約書、103年3月10日特許經營契約暨管理規章、清漢公司及應普公司存證信函、統一公司存證信函等件在卷可憑(他卷第9至14、16至30頁、警一卷第72至77頁、偵一卷第40至47、61至65頁),足見被告周雨台長期以清漢公司名義加盟經營美術館門市,而為該門市之占有使用人,嗣因加盟合約爭議,始遭統一公司請求應於
104年7月31日返還該門市之占有。
2.被告周雨台於案發當日(104年8月3日),封鎖大門拒絕統一公司派員進駐,統一公司仍未取得美術館門市之占有一情,除據告訴人涂舒涵證稱:我當天是調過去美術館門市上班,原明華門市店長通知我過去,美術館門市原本是加盟店,後來要轉成直營店,我以為早上已經交接完畢,下午我去那邊上班就好,我到現場時,還沒有交接完成等語可憑(本院易字卷二第21、27頁);又統一公司為取得該門市之占有,嗣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漢公司及應普公司交付美術館房地,並由本院於104年11月30日以假處分執行命令,命應普公司應先行交付美術館房地予統一公司使用收益,有本院104年11月30日雄院隆104司執全溫字第831號執行命令在卷可稽(偵一卷第22頁),足證被告周雨台至少於104年11月30日以前,確為美術館門市之事實上占有人無疑。
3.按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民法第943條第1項、第9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占有人事實上管領占有物,縱無合法權源,對其主張權利者,仍應依合法途徑謀求救濟,以排除其占有,此觀民法第960條之占有人自力救濟權及第962條之占有人物上請求權,均未區分善意占有人或惡意占有人而異其規定甚明。告訴代理人沈志祥律師雖主張:統一公司為美術館房地之承租人,且根據加盟合約第24條第1項第1款「契約終止後,甲方(按即統一公司)將即刻派員進駐門市,乙方(按即加盟主)應無條件配合甲方人員將該店點交返還甲方」之規定,自得據此接管店面,有占有權源云云。惟查,告訴代理人所述充其量僅為統一公司對應普公司(依租約請求交付租賃物)或對清漢公司(依加盟合約請求返還店面)之債權請求權,究非謂已取得美術館門市之事實上占有。況且,姑不論統一公司另依租賃契約、加盟合約請求應普公司、清漢公司交付美術館房地之民事訴訟,已遭一審法院駁回其請求(案未確定),有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12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易字卷一第35至64頁),足見統一公司有無權利請求交還美術館房地,尚難逕論。縱謂統一公司確有該等債權請求權,惟被告周雨台於案發當時既為美術館門市之事實上占有人,揆諸上開民法規定,即推定適法有占有之權利,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是統一公司主張權利時,既遭被告周雨台拒絕交付美術館門市,即應循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尚不能以私力方式直接派員進駐、接管門市,被告周雨台對統一公司之進駐、接管行為,自得本於占有人之地位,以己力防禦之。
4.告訴人廖惠玲為統一公司幹部,並非加盟店員工,當日受統一公司指派至美術館門市支援進貨、盤點;告訴人張玉秋當日則受統一公司指派至美術館門市,欲於該加盟店轉為直營店時當店長;告訴人涂舒涵則受原明華門市店長通知到美術館門市,欲於該加盟店轉為直營店時交接上班等情,據告訴人3人證述明確(本院易字卷二第10至11、21、28頁),足見告訴人3人均非被告周雨台所營加盟店之員工,而係受統一公司指派欲進駐、接管美術館門市之人員,揆諸上開說明,告訴人3人不得以私力進駐該門市,或在該店面鋪貨、營業,自無所謂得自由使用該大門進出之權利可言。被告周雨台以貨架、椅子堵塞門市○○○道,復指示被告邱煥源加裝大門新鎖之行為,係本於占有人地位所為排除、防禦統一公司及所指派告訴人3人進駐、接管之行為,合於民法第960條之占有人自力救濟權,被告2人所為自不能以強制罪相繩。公訴意旨不察被告周雨台方為美術館門市之占有人,徒以告訴人3人為統一公司員工,率認渠等有權使用門市大門進出營業,謂被告2人涉有強制罪嫌云云,顯有誤會。
四、綜上,檢察官認被告2人涉犯強制罪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無罪推定、有疑惟利被告等刑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
2人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2人確有前揭被訴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說明,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五、退併辦部分:㈠併案意旨(106年度偵字第2577、20250號)略以:
1.依告訴人陳兆慶105年7月22日之刑事告訴狀所載,被告周雨台之犯罪時間為104年8月3日14時40分許、同年月4日13時33分許,犯罪地點均在美術館門市○○○○段為以椅子堵住該店大門,而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嫌,有該理由狀在卷可稽。與已起訴之案件有想像競合犯、接續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
2.依告訴人陳兆慶106年8月18日之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㈡所載,被告邱煥源之犯罪時間為104年8月3日15時7分起至16時21分為止,犯罪地點則在美術館門市○○○○段為以椅子堵住該店大門,而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嫌,有該理由狀在卷可稽。與已起訴之案件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均移送併案審理等語。
㈡惟查,本案被告2人經起訴之前述犯行,既經本院為無罪諭
知,自與檢察官就被告2人移請併案部分不生同一案件或裁判上、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偵查起訴,檢察官蔡杰承到庭實行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件(即被證四,被告周雨台與統一公司人員之當日對話譯文)┌─┬───┬──────────────────────┐│編│時間│對話內容││號│││├─┼───┼──────────────────────┤│1│11:10│周雨台:好啦!走啦!走啦!(揮手示意)我要回││││家,我要趕快吃飯,大家也辛苦了,還是││││我招待各位去吃飯,要不要?各位去││││SmokeyJoe's!謝謝各位!││││ 趙中皓 :鑰匙哩!鑰匙哩!我們要有鑰匙才能進去││││營運啊。││││周雨台:(開門揮手示意)再見!再見!││││趙中皓:沒有啊!我們還是要繼續營運啊!││││周雨台:再見!再見!││││趙中皓:不能就這樣子趕我們走啊!│├─┼───┼──────────────────────┤│2│11:12│周雨台:各位都不願意走嗎?那我只好打電話給龍││││華派出所囉,叫他們派人趕你們走。│├─┼───┼──────────────────────┤│3│11:13│周雨台:你們先出去!通通出去!你們通通出去!││││(揮手示意)你們通通出去!通通出去!│├─┼───┼──────────────────────┤│4│11:13│周雨台:你們先離開吧!│├─┼───┼──────────────────────┤│5│11:23│【警察來現場】││││周雨台:幫我把這些人請出去!好不好!幫我把這││││些人請出去!│├─┼───┼──────────────────────┤│6│14:38│周雨台:ㄟ叫他不要搬下來!我們不會讓他進的!││││去跟那個送貨的講,我們不會讓他賣!搬││││也是白搬的!│├─┼───┼──────────────────────┤│7│15:09│藍衣法務:你這樣開一個路啊!││││周雨台:好!快一點離開!給他們走出去!來!││││趕快出來!││││藍衣法務:沒有要離開哦!我們只要進駐!沒有要││││離開哦!要進駐啊!││││周雨台:只能夠出去!不能夠進去!│├─┼───┼──────────────────────┤│8│17:07│周雨台:妳知道要怎麼出去吧?││││廖惠玲:可是法務不要讓我們出去!││││周雨台:蛤!?││││廖惠玲:可是法務不讓我們出去!││││周雨台:妳看!好啊!妳們要這樣耗啊!││││廖惠玲:律師要離開!…….││││ 李雅君 :【李雅君跟廖惠玲說】不然~我們從前門││││走!││││廖惠玲:蛤!?││││周雨台:陷害我限制妳們走!不然~妳們趕快出去││││!││││李雅君:大哥!我們從前門走!││││周雨台:好啊!趕快!趕快!趕快!妳們動作趕快││││!趕快!趕快!快一點!所有人通通過來││││!快點!快點!他們現在不在這邊!趕快││││!││││廖惠玲:可是!可是…││││周雨台:妳們趕快出去!快一點!一口氣出去啊!││││不然你們就出不去了啦!快點!快點!││││【李雅君自行從前門出去】││││廖惠玲:【手機在響】喂!對!他現在要叫我們從││││正門走…│├─┼───┼──────────────────────┤│9│18:06│周雨台:再給妳們機會!要不要出去?第二句話!││││再給妳們機會!要不要出去?啊!沒有人││││回話!│├─┼───┼──────────────────────┤│10│18:34│李宏德警察:裡面有他們的員工嗎?││││周雨台:叫她們出去啊!叫她們趕快出去!趕快出││││去!警察來了!││││李宏德警察:裡面員工要不要出來的?有沒有要出││││來的?││││周雨台:趕快出去好不好!?警察來了!趕快!││││【涂舒涵、張玉秋、 共音 三人拿起包包起身……】││││李宏德警察:員工要出來的!趕快出來喔!││││趙中皓:我們要進去哦!不是要她們出來!是我們││││要進去!我們要依租約行使權利!││││藍衣法務:我們要進去!││││沈志祥:我們要進去!││││李宏德警察:沒有!我沒有那個權力!來!那個…││││周雨台:你看!他們(統一超商法務)就強迫她們││││(女員工)…警察在這邊哦!警察保護妳││││們啊!趕快!警察來了哦!││││【廖惠玲走過去指示後,三人便乖乖坐回原位!】││││李宏德警察:要不要出去?││││廖惠玲:沒有!││││李宏德警察:沒有要出來!她們不出來喔!│├─┼───┼──────────────────────┤│11│19:13│A警察:怎麼這個樣子哩!為什麼會鬧得這個樣子││││!││││周雨台:叫她們出去!叫她們趕快出去!││││A警察:對啊!讓她們出去!會什麼不讓她們出去││││?││││周雨台:他們(統一超商法務)不讓她們(女員工││││)出去!││││A警察:誰啊?││││周雨台:她們公司(統一超商法務)的人!她們公││││司(統一超商法務)的人,強迫她們(女││││員工)!││││A警察:我現在先問妳!誰不讓妳出去?│├─┼───┼──────────────────────┤│12│19:17│A警察:那個全部都在聲援妳(涂舒涵),說他們││││(周雨台&邱煥源)不讓妳出去!現在我││││要問妳?那妳要不要對他提告?要嗎?││││涂舒涵:……││││A警察:蛤!什麼?來!來!妳過來!妳過來!妳││││過來!現在全部外面的人都在聲援妳!說││││妳被關在裡面!││││周雨台:喔!來這招喔!來這招啊!││││A警察:現在妳要怎麼講?現在我就要問妳啊?││││涂舒涵:……││││周雨台:妳要講實話喔!││││A警察:對啊!妳要講清楚!││││周雨台:妳要講實話喔!我們有沒有扣押妳哦?││││A警察:現在外面說妳被人家扣在裡面!││││周雨台:我現在都有在錄音!妳講實話哦!││││A警察:現在外面說妳被人家扣在裡面!所以說我││││才要問妳哩!││││周雨台:我告妳誣告罪哦!││││A警察:你先不要這樣恐嚇她啊!我現在就要問妳││││(涂舒涵)!妳現在要怎麼樣?││││周雨台:叫她們出去!不出去!││││A警察:妳是現在的關鍵!妳.妳.妳現在變成裡││││面的事件的裡面的受害者啊!妳這樣懂我││││的意思嗎?││││涂舒涵:……││││周雨台:沒關係!反正我都有錄音、錄影!││││A警察:我現在是問!【台語】沒有!沒有!沒有││││!我現在是問!ㄟ…妳…││││周雨台:她(廖惠玲)在指導她(涂舒涵)!││││A警察:你先不要講話!妳(涂舒涵)78年次吧!││││應該自己有一個…我現在問妳,妳現在要││││離開?還是還要在裡面?││││涂舒涵:我們也是在上班的!然後~我們也不知道││││後面要怎麼做!……││││A警察:好!妳現在要!妳現在要在裡面!那我現││││在出去跟外面的講!說妳要在裡面哦!│├─┼───┼──────────────────────┤│13│19:18│A警察:我現在要問妳!妳現要在裡面?還是要在││││外面?我要跟他們講清楚!可以!││││【涂舒涵看廖惠玲點頭示意】││││涂舒涵:直接去外面!││││A警察:蛤?!││││涂舒涵:直接去外面!││││A警察:直接去外面!那妳要去跟他們(統一超商││││法務)講清楚……!是誰給妳關在裡面的││││?││││涂舒涵:我們沒有被關啊!││││A警察:好!那妳直接跟他(統一超商法務)講!││││不然~我就問妳要不要對他提告!就這麼││││簡單!││││B警察:學長那個女生他現在身體不舒服!││││A警察:是誰講她身體不舒服啊?剛剛!剛剛!是││││誰講的?來!來!來!來!這位小姐!這││││位小姐!││││A警察:小姐說她是上班時間!她說她在裡面,她││││不知道該怎麼樣!我有問她要不要對先生││││提告?她說沒有!她說她現在是上班時間││││!在裡面!她不知道她要做甚麼!來!我││││請她…││││沈志祥:我可以跟她(涂舒涵)…││││A警察:可以!可以!來!小姐!【台語】你們這││││樣哦!給人家一個在這邊上班的人,弄到││││這個樣子!【台語】我感覺得哦!你這們││││這樣對還是不對!來!妳跟這位先生(沈││││志祥)講!││││沈志祥:妳剛剛要出來!他有沒有阻止妳?││││涂舒涵:有啊!││││沈志祥:那妳可以對他提告啊!││││周雨台:我有阻止妳?!││││沈志祥:不是你!││││A警察:你先不要大聲!先不要大聲!【台語】我││││跟你說!你們的事件!不要影響她!她!││││我可以帶她去派出所!她要提告是她的權││││利!妳要不要提告?來!來!妳出來!││││沈志祥:妳跟…講…││││A警察:妳叫我們派出所開車過來!開車過來!我││││跟妳講!我帶妳回派出所!不因為他們兩││││邊的情況~好不好!││││涂舒涵:喔!││││趙中皓:她身體不舒服嘛!就先讓她…│├─┼───┼──────────────────────┤│14│19:52│周雨台:就是你們(統一超商)逼人家(女員工不││││能出去)的!趕快!經理( 王訓良 )叫妳││││們出去囉!快一點!經理叫妳們出去囉!│├─┼───┼──────────────────────┤│15│22:05│周雨台:ㄟ!他們(統一超商)要請妳們(女員工││││)出去啊!他們(統一超商)要請妳們(││││女員工)出去啊!要不要出去?妳們說一││││下!││││ 陳奇宏 :周先生!我們(統一超商)要請她們(女││││員工)出來換班!││││周雨台:妳們要不要出去啊?││││陳奇宏:周先生!我們(統一超商)要請她們(女││││員工)出來換班!你同不同意?周先生!││││我們(統一超商)要請她們(女員工)出││││來換班!││││周雨台:只准出!不准進!││││陳奇宏:你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刑法強制罪的規定││││了囉!││││周雨台:要不要出去?要不要出去?││││陳奇宏:我們(統一超商)要請她們(女員工)出││││來換班!你同意嗎?││││周雨台:要不要出去啊?要不要出去啊?帶妳們從││││後面出去啊!?要不要出去啊?帶妳們從││││後面出去啊!?││││【廖惠玲與外電話聯繫中】││││周雨台:想不想回家?帶妳們從後面出去啊!││││周雨台:這什麼罪?!從頭到尾都叫你們出去!你││││還我強制罪?!│├─┼───┼──────────────────────┤│16│22:50│周雨台:要不要出去啊?要不要出去啊?要不要出││││去啊?要出去了嗎?││││廖惠玲:對!││││周雨台:準備好了嗎?││││廖惠玲:好!││││周雨台:收東西囉!來!從這邊走!││││廖惠玲:大哥!大哥!他們(統一超商)不會靠近││││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