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陳子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7,49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個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個月給付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個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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