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一雄
陳偉民柯俊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貳拾捌張及現金新臺幣玖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郭一雄、陳偉民及柯俊明(原名: 葉俊明 )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088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又上開案件扣得撲克牌28張及現金新臺幣9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