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債權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利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載內容,請求金額1,432,722元包含滯納金在內,惟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至滯納金依其性質亦應適用,請具狀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並另詳列滯納金數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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