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簡字第763號
原告 楊淑文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
被告高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孫惠姱
劉 李鑾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清算中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公司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廢止登記,且迄今未為清算完結一情,此有被告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110年6月24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059149600號函、本院查詢表等在卷(參本院卷第73、77至78、91、101至103頁)可佐,依上開規定,被告公司之法人格尚未消滅,仍具有當事人能力,且以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向被告買受如附表「抵押權設定標的」欄所示之建物暨坐落之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並就買賣價金中之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系爭不動產為被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原告已清償上開15萬元,其債權已消滅,且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至87年10月1日止,權利人於存續期間期滿後經15年未行使債權,其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又在上開債權消滅時效後逾5年除斥期間亦未實行抵押權,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已於107年10月1日消滅,惟其登記之存在顯已阻礙原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自可請求塗銷。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本文、第128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抵押權人於不動產擔保之債權時效完成後逾5年,仍未就不動產取償,或執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則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已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及5年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歸於消滅,此不因債務人是否已就請求權為時效抗辯而有不同。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系爭不動產之登記簿、登記謄本等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既至87年10月1日止,亦未見卷內有何在嗣後20年間,被告曾行使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或實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證明。依上開說明,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已消滅,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係屬強制執行法第130條所謂命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按其性質並不適於強制執行,自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爰不併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抵押權設定標的
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債權額比例
存續期間
登記日期
字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
高雄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同區拷潭段163之11號11樓)
高庭建設有限公司
全部
全部
86年10月2日至87年10月1日
86年10月4日
抵二字第003371號
最高限額198,000元
同上段1008、1009、1010、1016、1017、1019、1028地號土地
47/10000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