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永海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永海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緩刑3年確定,嗣又經本院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1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潘豐益